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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吕培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吕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住所地泗县开发区东方明珠综合楼B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075-X。负责人:陈尚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鹏举,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吕培芳,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吕培芳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与被告吕培芳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吕培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贷款本金163070.02元及利息、罚息计8156.62元,合计171226.64元,并继续偿还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案件受理费元1860元,由被告吕培芳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执7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