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107陈一旺与梁爱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旺,梁爱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107号原告:陈一旺,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梁爱侦,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陈一旺与被告梁爱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一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旺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陈一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