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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6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凤真、林贻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凤真,林贻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6128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商务中心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51256N。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小瑜、王明霞,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凤真,女,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贻兴,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真、林贻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小琳速 录 员 陈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