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金海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金海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4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庄某,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海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礼,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梦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金海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广播电视台、金海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安徽广播电视台无需向李某赔偿损失;2、改判金海豚公司无需对李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安徽广播电视台、金海豚公司共同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原审中,安徽广播电视台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其与金海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足以证明2015年度《男生女生向前冲》节目的策划、统筹、创意、脚本、录制、执行及后期制作等均由金海豚公司负责,安徽广播电视台仅为该节目的购买、播出平台。故安徽广播电视台与金海豚公司系合作、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安徽广播电视台并不与李某直接产生任何关系,更无需对李某在参赛时造成的身体伤害与金海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审法院判决金海豚公司向李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明显超过了合理的责任负担比例,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李某在参与活动前对本次活动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是有所了解的,而对于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风险的体育活动,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按照普通观众对本案活动的理解,这种活动是一种存在失败可能及落水风险的体育活动,跑动、跳跃、躲闪、冲击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在激烈的比赛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有可能的,任何人参加这样的体育运动,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参加体育运动本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对于自发组织自愿参加体育运动的人在运动中非主观故意致自身受到伤害的,组织者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属侵权行为。另外,根据以往人民法院的相同案例,通常确定参赛者自身承担50%左右的责任。故一审认定金海豚公司认为在本案中承担90%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允,更有悖于国家大力提倡全民健身、全民运动的大政策、大环境。三、原审法院应当追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因金海豚公司在节目录制时为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由金海豚公司自行出资向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购买了相应的团体意外险,且保险公司在出险后对李某进行过相应理赔,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和住院补贴等,故金海豚公司在案件诉讼伊始即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进入诉讼,但由于原审法院以“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拒绝追加保险公司进入诉讼,也导致了原本部分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项目将不得不由金海豚公司予以承担。另,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对李某进行赔付时,除了医疗费外,还赔付了李某83天(200元/天)的住院津贴16600元。在原审中,金海豚公司要求在案涉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中予以抵扣,亦未获得原审法院的采纳,故李某的损失存在重复赔偿的情况,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填平原则”。李某二审辩称:李某在节目中被机械卡住,双下肢失去知觉,无法动弹,救助于节目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却说“没有设备上不去,你自己跳下来”。李某强忍疼痛,只能自己跳入水中。节目组只是把李某从水里捞上来,并没有医务人员进行抢救,连担架也没有。送医院后,节目组的工作人员没有垫付医疗费,导致李某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就匆匆离开。还是李某父母的从外地赶来,交纳了医疗费。李某才24岁,没有结婚、没有生育,从受伤到现在还坐着轮椅,骶骨畸形愈合,导致大小便失禁,痛苦不堪。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安徽广播电视台、金海豚公司共同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193497.34元(含医疗费9443.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15386.4元、护理费15675元、交通费3348元、残疾赔偿金1077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00元、救护车费用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安徽广播电视台、金海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0日下午2时许,李某在参加《男生女生向前冲》节目录制过程中,被道具(大锤)挤压致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至安徽省立医院(南区)救治,诊断为骶骨骨折。2015年8月3日,李某出院,出院医嘱:卧床休息6个月,加强营养等。出院当天,李某转到安徽省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骶骨多发骨折,骶管、骶前孔狭窄畸形伴神经损伤,骶髂关节脱位等。经治疗,李某于2015年10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护理,卧床休息6周等。上述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2369.39元,其中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已理赔23192.45元,尚有9443.94元未予理赔。从安徽省立医院转至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李某支付救护车费用2600元。2016年8月4日,李某委托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出具皖庄司鉴[2016]临鉴字第5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某因外力挤压致骨盆严重成角畸形愈合,椎管狭窄,属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某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50日。鉴定费1500元,系李某支付。一审另查明:李某系蒙城县某燃气公司员工,大专学历,受伤前月工资2600元。《男生女生向前冲》属于综艺节目,系由安徽广播电视台与金海豚公司联合制作。李某受伤当日节目录制现场位于安徽广播电视台大楼西区。一审认为:《男生女生向前冲》节目属于综艺娱乐活动性质,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应当将此危险性和相关法律后果等明确具体地告知节目参与者,由参与者自主选择是否参与节目摄制。同时,节目摄制方还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对参与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应当对于参与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训练、测试和筛选,预先排除不适宜参加节目摄制的人员,尽可能地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但是纵观本案李某在参与节目摄制严重受伤的整个过程,安徽广播电视台和金海豚公司并未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安徽广播电视台和金海豚公司对于李某的损失的9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李某主张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李某主张9443.94元,符合实际情况,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李某主张8800元(100元/天×88天),根据其实际住院天数及相关计算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640元(30元/天×88天)。3、营养费,李某主张9000元(100元/天×90天),根据营养期限的鉴定意见及相关计算标准,确定营养费为2700元(30元/天×90天)。4、误工费,李某主张15386.4元(85.48元/天×180天),符合误工期限的司法鉴定意见及其实际收入水平,予以确认。5、护理费,李某主张15675元(104.5元/天×150天),符合护理期限的司法鉴定意见及相关计算标准,予以确认。6、交通费,李某主张3348元,根据其住院时间及交通费票据,酌情确定交通费为2700元。7、残疾赔偿金,李某主张107744元(26936元/年×20年×20%),符合其伤残等级及相关计算标准,予以确认。8、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主张20000元,根据其伤情及本地生活水平,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9、鉴定费1500元,系实际发生,予以确认。10、救护车费用2600元,系实际发生,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李某的医疗费9443.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15386.4元、护理费15675元、交通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077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500元、救护车费用2600元,合计175389.34元的90%计157850.4元,由安徽金海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李某;二、安徽广播电视台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计2085元,由李某承担285元,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金海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1800元。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男生女生向前冲》节目自2010年开播至今,影响广泛,属于安徽广播电视台的知名品牌节目,该节目在2015年之前一直由安徽广播电视台自行制作。2015年6月,安徽广播电视台与金海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制作“安徽广播电视台20**年度《男生女生向前冲》系列节目”。另,二审期间,安徽广播电视台陈述其是金海豚公司的投资人,占100%股份。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安徽广播电视台与金海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案涉的《男生女生向前冲》节目由安徽广播电视台、金海豚公司共同制作,且该节目一直是安徽广播电视台的知名品牌节目,故一审由此认定安徽广播电视台、金海豚公司为案涉节目的共同组织人,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男生女生向前冲》节目属于全民参加的群众性活动,活动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危险性。安徽广播电视台、金海豚公司作为该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赛道上各种器械做好防护措施,以避免选手在参赛的过程中受到不应有的伤害。本案中,李某在“闯关”过程中,并非受到器械干扰或者碰撞等常规性的障碍,而是身体被器械卡住,并因器械的挤压导致骶骨多发骨折,骶管、骶前孔狭窄畸形伴神经损伤,骶髂关节脱位。安徽广播电视台、金海豚公司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一审考量案件事实及李某对自身安全亦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等方面,确认安徽广播电视台、金海豚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属于裁量权范围,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作调整。另,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金海豚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侵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本案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金海豚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另行主张,一审未对此一并处理,亦无不当。综上,安徽广播电视台、金海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57元,由上诉人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金海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