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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6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新伟、连婉贞等与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伟,连婉贞,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193号原告:吕新伟,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连婉贞,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伟,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现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连婉贞丈夫。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1单元13层1348室。法定代表人:陆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伟、连婉贞诉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新伟、连婉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新伟、连婉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新伟、连婉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新伟、连婉贞负担。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