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丙民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怀东,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怀东,住松原市。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工人住松原市宁江区新区街。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人刘怀东诉马某某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诉人刘怀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兵审 判 员 孙 丽代理审判员 孙洪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贵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