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清波、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清波,刘玉梅,黄庆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清波,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梅,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员,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黄清波、刘玉梅与被上诉人黄庆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40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清波、刘玉梅上诉称,其二人的工作地点与居住地均在泉州市鲤城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清波、刘玉梅的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乌石顶厝27号,其二人主张经常居住地为泉州市鲤城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晓东审判员 董耿瑜审判员 张兴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鹏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