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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迪与上海瀛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迪,上海瀛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48号原告:陈迪,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上海瀛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吉路833弄3010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高娜。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陈迪与被告上海瀛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迪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迪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