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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0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费博与秦慧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博,秦慧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120号原告费博,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生。被告秦慧青,女,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费博诉被告秦慧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费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