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廷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许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96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松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源,女,汉族。被执行人:许廷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阿勒泰森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4095.01元,执行费441.4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冉隆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