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堂云与开化县华埠镇大史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堂云,开化县华埠镇大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881号原告:邹堂云,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委托代理人:胡日月,系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化县华埠镇大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大史村。法定代表人:凌法良,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堂云与被告开化县华埠镇大史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堂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化县华埠镇大史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堂云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化县华埠镇大史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堂云撤回对被告开化县华埠镇大史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邹堂云负担。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思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