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1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连启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连启发,余水娣,张新友,李宗暖,邓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连启发,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余水娣,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张新友,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李宗暖,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邓贞超,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与被执行人连启发、余水娣、张新友、李宗暖、邓贞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