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永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连,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莱阳市。2016年7月15日因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3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连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明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刘永连于2016年7月12日20时许在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辛格庄村王波烧烤店柜台上窃取黄桂香价值人民币5元的金立手机一部。案破后,该手机扣押发还被害人。2、被告人刘永连于2016年7月15日7时许在莱阳市飞龙花园北市场处,窃取王世涛放在电动三轮车座上的价值人民币30元的联想手机一部。案破后,该手机扣押发还被害人。3、被告人刘永连于2017年3月至4月间,持铁锨在莱阳市沐浴店镇上蒲格庄村先后7次盗挖村民地内价值人民币2518元的苹果树苗224棵,均掩埋在被告人刘永连自家地里。案破后,赃物被扣押发还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刘永连于2017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窃取修德祝地里价值人民币160元的树苗16棵。(2)被告人刘永连于2017年3月20日左右一天19许,窃取隋淑美地里价值人民币220元的树苗44棵。(3)被告人刘永连于2017年4月1日前2-3天,窃取修德超地里价值70元的树苗14棵;(4)被告人刘永连于2017年4月1日19时许,窃取修德辉地里价值人民币705元的树苗47棵,窃取修世传地里价值人民币675元的树苗45棵,窃取林某地里价值人民币28元的树苗14棵,窃取修德级地里价值人民币660元的树苗44棵。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永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修德级、修德辉、林某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刘永连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永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刘永连因盗窃手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王 海人民陪审员 谭业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