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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景亮、鹿峰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亮,鹿峰雷,张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234号申请人:李景亮,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鹿峰雷,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保荣,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鹿峰雷、张保荣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院对(2016)鲁172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审判员  李连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