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卡西洛智能光电诉被告李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开发区卡西洛智能光电,李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254号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卡西洛智能光电,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市场北苑**栋***号。经营者贺海威,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正军,男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卡西洛智能光电诉被告李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卡西洛智能光电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卡西洛智能光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卡西洛智能光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开发区卡西洛智能光电负担。审 判 长 黄俊斌人民陪审员 李一庆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