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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7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卢世富与赣榆县海洲湾旅游度假区有限责任公司、庄文月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富,赣榆县海洲湾旅游度假区有限责任公司,庄文月,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7169号原告:卢世富,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赣榆县海洲湾旅游度假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东。法定代表人:陈开东,经理。被告:庄文月,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滨大道。法定代表人:董淑省,镇长。原告卢世富与被告赣榆县海洲湾旅游度假区有限责任公司、庄文月、赣榆区海头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卢世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世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世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世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东晓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