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清云、骆连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清云,骆连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异1号申请执行人申清云,男,54岁,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骆连富,男,54岁,1963年1月16日出生,地址桂林市象山区案外人骆天养,男,51岁,1965年11月17日出生,地址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清云申请骆连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宏欣审判员 、黄志[当前日期]书记员 莫燕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