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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8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孙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孙秋珍,谷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8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滨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1950-7。代表人:王仲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秋珍,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谷秀龙,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秋珍、谷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商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9093181.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秋珍、谷秀龙在本院涉案众多,涉及面广,两人涉案标的均达10余亿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孙秋珍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千岛碧云天2-1、2-2、2-3、6-2、6-3、6-4、6-5、6-6在另案抵押被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而6-7、6-8的房地产在本案中抵押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但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经商请,本院现已取得处置权并已进入处置中。被执行人孙秋珍、谷秀龙名下的其他财产均抵押给另案当事人,本案无益处置。本案抵押物中,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千岛碧云天其中的2-1、2-2、2-3房地��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其中的6-2、6-3、6-4、6-5、6-6、6-7、6-8房地产目前有案外人租赁使用,涉及人员较多,争议问题较为复杂,暂无法处置。同时,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远远不足清偿,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