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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小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喜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5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喜,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3月4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页各项经济损失9457.44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汝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4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汝刑初字第3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小喜赔偿杨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57.44元人民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小喜常年在外地务工,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杨页与张小喜刑事附��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将张小喜司法拘留15日,后于2017年2月6日以张小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汝南县公安局,当月8日,被告人张小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强制执行申请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执行笔录、和解协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喜无视法律权威,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具体事实,情节,���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