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林某诉被告张继强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199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许彦斐,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1658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线索如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华翠路××××房的房屋产权,本院于2016年6月3日诉讼保全查封了上述房屋产权。由于上述房屋的抵押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对房产享有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并已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来函商请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将上述房屋的处置权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线索不足以清偿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张某除上述已查封的房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润兰审判员 张法能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 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