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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光华村委会诉戴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白菊,新化县琅塘镇光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异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戴白菊,女。申请执行人新化县琅塘镇光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鹏程,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光华村委会与被执行人戴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白菊以债权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申请停止执行(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85号判决书,中止对异议人房屋的拍卖程序。异议人戴白菊称,光华村委会诉戴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经了解,光华村互助储金会与光华村委会不存在隶属关系,且于2000年前就被政府取消不再存在。光华村委会与异议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起诉书和2016年3月26日执行申请书系借用光华村委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债权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特申请中止执行。本院查明,光华村委会与戴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由戴白菊偿还光华村委会借款本金207400元,支付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的利息78231.28元,此后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2‰计算支付至清偿日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光华村委会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湘1322执163号-2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戴白菊位于新化县琅塘镇光华村三组的房屋(一层门面、负一楼、一层楼梯间、二、三层住宅及所有楼梯间)按第三次拍卖底价326429.19元,扣除被执行人戴白菊应交费用后为307001.1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新化县琅塘镇光华村民委员会,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借款本金207400元及利息99601.19元,不足部分28406.09元,申请执行人新化县琅塘镇光华村民委员会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戴白菊位于新化县琅塘镇光华村三组的房屋(一层门面、负一楼、一层楼梯间、二、三层住宅及所有楼梯间)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新化县琅塘镇光华村民委员会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新化县琅塘镇光华村民委员会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异议人戴白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光华村委会与戴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由戴白菊偿还光华村委会借款本金2074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异议人并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进而对戴白菊的有关财产处置,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异议人戴白菊提出诉讼主体不适格,认为生效判决存有错误,若异议人有新的证据或事实,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因此,异议人以债权人主体资格不适格,要求停止执行(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对异议人房屋拍卖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剑新审 判 员  吴燕燕代理审判员  龚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卿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