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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令臣申请执行杨梅、何世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令臣,杨梅,何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12号申请人邱令臣,男,汉族,1963年4月26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杨梅,女,仡佬族,1985年4月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何世富,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未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