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彩明、林冬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明,林冬姑,胡名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周彩明,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清洁工,户籍所在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林冬姑,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胡名双,男,194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周彩明与被执行人林冬姑、胡名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7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26执18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安永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