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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简钦灶与吴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011号原告:简钦灶,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文忠,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简钦灶与被告吴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简钦灶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简钦灶以自愿与吴文忠庭外协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事宜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简钦灶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简钦灶负担。审 判 员 黄志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肖春妮书 记 员 陈爱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