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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吕环成与吕明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环成,吕明照,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吕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528号原告:吕环成,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明照,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吕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吕家村。法定代表人:董常芬,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环成诉被告吕明照、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吕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所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环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吕环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公进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