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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绍清与梁军重庆鹏锦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清,重庆鹏锦塑料有限公司,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914号原告:王绍清,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朝清,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鹏锦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东津沱轻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8719608B。法定代表人:梁军。被告:梁军,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王绍清与重庆鹏锦塑料有限公司、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清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绍清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绍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绍清撤回对被告重庆鹏锦塑料有限公司、梁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绍清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