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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卫平、廖云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卫平,廖云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086号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6幢401室。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健、林东辉,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曾卫平,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廖云云,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卫平、被告廖云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游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