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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春堂、梁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堂,梁明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558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该社员工。被告:王春堂,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梁明兰,女,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春堂、梁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孙炳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