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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桂珍与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孙桂珍,女,汉族,1970年11月2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周志军,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孙桂珍诉被告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周志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孙桂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志军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本案申请人依法参与了拍卖款的分配。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志军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116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