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莫庸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庸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3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庸,男,1995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东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王清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庸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莫庸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0时许,李某1与孙某、王某1、周某、李某2、杨某、李某3、李某4等人(均立案处理)在邵东县城百富广场玩耍,看到刘某(已判决)、王某2和被告人莫庸从百富广场经过,因李某1与刘某此前在读书时有过节,李某1等人便拦住刘某,双方约架。刘某遂打电话喊人打架,李某1纠集孙某、王某1、李某2、杨某、李某4和周某等人从百富广场附近找来数根木棒,李某1拿木棍朝刘某头部打了一棒,被告人莫庸见状遂过来帮忙打李某1,李某1和被告人莫庸便扭打在一起,周某和孙某、王某1、杨某、李某2等人和刘某互殴,刘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周某等人一顿乱刺,致被害人周某当场死亡,李某2、李某1、杨某受伤,其中李某2受伤致手部创,已构成轻微伤;李某1受伤致背部创,已构成轻微伤,杨某受伤致左上臂创,左侧肱动脉断裂,左侧肱三头肌内侧断裂,已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莫庸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8月3日,被害人周某的近亲属与被告人莫庸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莫庸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周某近亲属7.5万元,被害人周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莫庸表示谅解,并申请放弃追究被告人莫庸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莫某、刘某、王某1、李某4、李某2、陈某、孙某、李某1、杨某、吕某、周吉健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照片,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庸在他人的纠集下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庸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庸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庸的家属代莫庸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近亲家属的经济损失,周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莫庸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庸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莫庸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聂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