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子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736号罪犯张子义,男,1993年3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09)长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子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08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子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5日,被告人张子义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并购买刀具作为犯罪工具。当晚10时许,张子义等人在农安县实验中学附近租乘被害人赵成元驾驶的奇瑞牌QQ出租车,当车行至农安县铁西教堂附近时,张子义等人持刀将被害人挟持住,由张子义驾车至农安县万顺乡敬老院附近,张子义等人将赵成元挟持到车下,分别持刀割、刺赵成元颈部、胸部、背部数刀,致赵成元当场死亡。后抢得现金人民币17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奇瑞牌QQ轿车一台,所抢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030元。案发后,赃款被全部挥霍,赃物被全部收缴并返还被害人家属。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5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子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