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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某、李剑峰与吴幼致、吴红途、蔡天祝、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吴某,蔡某,鑫盛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惠钳,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吴某,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蔡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鑫盛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柯渭江。原告黄某、李某诉被告吴某、吴某、蔡某、鑫盛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民终779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黄某、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吴某、蔡某、鑫盛某有限责任公司清还本金231万元及利息、律师费7000元、受理费37576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蔡某、吴某名下分别有车牌号为闽C和粤A,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示暂无需处理。另外,本院依职权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发出公函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尚未收到回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故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0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 强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符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