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华、北京百顺顺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经营人王新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22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峰、樊清、王建华、北京百顺顺达建筑机械租赁中心(经营人:王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