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敦棋与钟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敦棋,钟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721号原告曾敦棋,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瑞金市。被告钟小玲,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瑞金市。原告曾敦棋与被告钟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敦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小玲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敦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4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此起诉。被告钟小玲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告钟小玲于2010年6月4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钟小玲于2010年6月4日从原告处借款34000元的事实。被告钟小玲、宋丽华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原告的上述证据认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系书证,在被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应当予���采信。本院根据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相关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钟小玲于2010年6月4日以需新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曾敦棋借款34000元。之后,被告方一直没有向原告偿还过该笔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曾敦棋与被告钟小玲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方借款后,未按原告的要求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34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小玲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偿还原告曾敦棋借款本金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钟小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基福人民陪审员 刘建山人民陪审员 钟伟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