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运花、韩金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运花,韩金军,李兰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3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运花,女,194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上诉人王运花之儿),住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金军,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北关区社区医院医生,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兰芳,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上诉人韩金军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军(上诉人李兰芳之夫),住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统建楼甲区**号院**号楼*单元*号。上诉人王运花与上诉人韩金军、李兰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运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韩金军、李兰芳赔偿房屋维修费2001元、房屋租赁损失4200元;2.诉讼费由韩金军、李兰芳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韩金军、李兰芳赔偿维修费1000元,考虑不全面,不能达到王运花恢复房屋原貌的合理、合法的最低要求。2.一审判决房屋租赁费3月份600元、4月份房租少收入50元,其他时间的房屋租赁损失不计算,系事实认定错误。因王运花未当庭提交退还2017年1月、2月份房租证据,一审判决韩金军、李兰芳不赔偿该两个月房租不合法。王运花不退学房租是对承租人的侵权,退才合理合法,与韩金军、李兰芳无关。在韩金军、李兰芳为王运花更换完阳台窗户后,第一时间以每月550元的租金将涉案房屋进行了出租,韩金军、李兰芳承诺跟进维修,由于韩金军、李兰芳不作为,承租人很快退房,导致王运花租赁费用损失,一审判决认定王运花未尽防止损失扩大义务与事实相悖。由于韩金军、李兰芳不配合,涉案房屋目前还未修缮,不能正常使用,处于空置状态。韩金军、李兰芳辩称,王运花请求不合理。韩金军、李兰芳去维修时王运花不同意,房屋租不出去原因很多,和着火未必有因果关系。韩金军、李兰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运花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王运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赔偿王运花房屋维修费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火灾责任认定书,没有证据证明王运花室内墙壁、部分装修、装饰的受损范围情况,不排除王运花为了钱财故意致使受损范围扩大,故一审判决赔偿内墙维修费800元不合法。至于外墙损失,韩金军、李兰芳已经就熏黑部分进行了喷涂与修复,一审判决赔偿200元不合法。2.一审判决赔偿房屋租赁损失650元无证据支持。火灾的发生并没有对房屋造成过大的损失以至于无法出租,而承租人退租的原因也没有证据证明与火灾有直接关系。王运花提交的通话录音及聊天记录证明承租人退租的原因为该次火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通话录音与聊天记录中的人员为承租人,承租人也未到庭核实。3.在双方商讨维修事宜期间,由于王运花多次反悔达成的协议,造成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王运花多次到韩金军工作地点闹事,给韩金军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心理伤害。韩金军、李兰芳在装修自家房屋时,王运花恶意阻拦长达四天,造成延误工期,损失2400元,影响回迁损失500元。王运花辩称,韩金军、李兰芳上诉请求没有道理,房屋原来处于出租状态。王运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韩金军、李兰芳赔偿原告王运花房屋修缮款5000元整;2.判令被告韩金军、李兰芳赔偿原告王运花房屋租赁损失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统建楼甲区15号楼3单元的上、下楼邻居。原告王运花将其房屋用于出租,被告韩金军、李兰芳在此居住。2017年1月1日傍晚,被告韩金军、李兰芳位于胜利路××楼××单元××楼东户的取暖器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火势蔓延到了原告王运花家外墙,造成原告王运花家中阳台塑钢窗户烧毁,悬挂于阳台外墙的空调外机烧毁、北面窗户熏黑、室内飘落烟尘。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于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现原告王运花起诉要求被告韩金军、李兰芳赔偿原告王运花空调1499元,阳台塑钢窗户1500元,室内粉刷1500元,外墙粉刷500元,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房屋损失3600元。原、被告对空调原购买价格1499元均无异议。2017年2月25日,被告韩金军通过微信向原告王运花儿子高军转账空调款1499元,原告王运花购买空调。2017年3月3日,被告韩金军安排工人于次日帮原告王运花安装空调,原告王运花的儿子称为防止粉外墙的时候把空调外机弄坏,暂不安装,截止法庭辩论前该空调仍未安装。对于阳台塑钢窗户,被告韩金军、李兰芳已经为原告王运花更换完毕,原告王运花称更换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被告韩金军、李兰芳称更换时间为2017年4月5日,关于更换时间,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原告王运花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4平方米,室内粉刷所用涂料为999涂料。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王运花房屋局部有小部分油烟和熏黑。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告李兰芳称可以为原告王运花用乳胶漆粉刷房屋内墙,原告王运花以墙壁可能起皮为由拒绝。原告王运花阳台外墙及房屋墙体原为红砖结构,为安装空调,原告王运花将阳台外墙东部一小部分涂上水泥。此次火灾后,原告王运花的阳台外墙及北面部分墙体被熏黑。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23日,被告韩金军多次联系原告王运花的儿子高军,为原告王运花家阳台外墙涂水泥,原告王运花儿子均未回复。庭审过程中,原告王运花称因涂水泥需要将已经烧毁的阳台窗户拆除后作业,其要求安装新的阳台窗户和涂水泥同时进行,而被告韩金军、李兰芳不能满足其要求,故阳台外墙未能粉刷。后被告韩金军、李兰芳租用喷涂机将原告王运花的阳台外墙及北面部分受损墙体用红色涂料进行了喷涂。原告王运花于2016年9月1日与承租人王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房屋出租,租赁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月租金600元/月。承租人缴纳房租至2017年2月底。后承租人不再租赁该房屋,原告王运花称退租的原因为房屋毁损,并且退还了承租人部分房租,但其未提供证据。被告李兰芳称承租人退租的原因为其工作和生活变动。庭后,被告李兰芳提供通话录音一份,称该通话对象为承租人,证明承租人退租的原因为其工作变动。后原告王运花提供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同样称通话对象为承租人,证明承租人退租的原因为该次火灾。对于该录音对象是否是承租人双方均不认可,该通话录音对象的陈述截然相反,而承租人也未到庭予以核实,故对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通话录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运花于2017年4月份再次将该房屋出租,出租期限为1个月,房租为550元。原告王运花称因空调到目前未能安装及房屋内部墙壁受损,其房屋至今未能出租。现原告王运花在该房屋内居住。庭审过程中,对于被告李兰芳在答辩中提出的其与原告王运花的其他纠纷,本院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韩金军、李兰芳使用取暖器取暖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火势蔓延到了原告王运花家外墙,并有烟尘进入原告王运花家中,造成原告王运花家中部分装修、装饰受损,被告韩金军、李兰芳对原告王运花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运花要求室内墙粉刷1500元,结合安阳市经济水平及物价水平,原告王运花的房屋面积、原来的粉刷所用材料及现场勘验记录,本院酌定原告王运花的内墙粉刷为800元。原告王运花要求外墙粉刷500元,因原告王运花原来的外墙均为红砖结构,只有阳台有一小部分为了固定空调而涂有水泥,被告韩金军、李兰芳已经用红色涂料对熏黑部分进行喷涂和修复,现需要对原水泥覆盖墙面进行修复,本院酌定其费用为200元。原告王运花的房屋原用于出租,2017年2月底承租人退租,承租人退租后,原告王运花因房屋受损,其向外出租受影响,故被告韩金军、李兰芳应支付原告王运花2017年3月份的房屋600元。2017年4月份,被告韩金军、李兰芳已为原告王运花更换了阳台塑钢窗户,且该房屋于2017年4月份出租,租金为550元,被告韩金军、李兰芳应补足原告王运花租金损失50元。原承租人缴纳房租至2017年2月底,原告王运花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退还了原承租人部分房租,故原告王运花要求被告韩金军、李兰芳支付2017年1-2月房租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运花作为被侵权人,其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2017年3月至4月,被告韩金军、李兰芳分别提出为原告王运花安装空调、粉刷外墙、粉刷内墙的要求,原告王运花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其没有尽到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故原告王运花以该房屋未安装空调及内部墙面毁损无法出租为由要求被告承担2017年5、6月份的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韩金军、李兰芳已向原告王运花支付空调款1499元,并为其安装了阳台塑窗,故原告王运花要求被告韩金军、李兰芳赔偿空调款1499元,阳台塑窗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韩金军、李兰芳应赔偿原告王运花房屋修缮款1000元,房租租赁损失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韩金军、李兰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运花房屋修缮款1000元,房屋租赁损失650元;二、驳回原告王运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运花负担12.5元,由被告韩金军、李兰芳负担12.5元。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运花提交了16张照片和5份录音。录音是高军和韩金军、李兰芳对话录音,和社区民警、社区张主任的录音。韩金军、李兰芳的质证意见为,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房子本身就是老房子,墙体本身就发黑。对方拍照的时候没有开灯,所以看起来墙发黑。韩金军、李兰芳要给王运花维修房屋,但是如何修缮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王运花一直增加维修事项。韩金军、李兰芳提交了装修公司报价单、合同书、收据。王运花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韩金军、李兰芳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作证。杨某系韩金军、李兰芳雇佣的装修人员,杨某证明其在带领工人欲对王运花的房屋处理墙面时,王运花不让处理;其处理了王运花房屋阳台和阳台外熏黑的地方。韩金军、李兰芳认为证人证言真实。王运花认为证人证言证明不了什么问题。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韩金军、李兰芳由于取暖不当,引发火灾,火势蔓延到上诉人王运花外墙,导致王运花家空调、窗户、部分装修、装饰受损,由于火灾给王运花造成的损失,韩金军、李兰芳应当予以赔偿。韩金军、李兰芳已将空调款赔偿给王运花并对王运花窗户进行了更换,一审法院依据安阳市经济水平及物价水平、王运花的房屋面积、原来的粉刷所用材料及现场勘查情况,酌情判决韩金军、李兰芳赔偿王运花内、外粉刷修缮费用1000元并无不当。关于王运花的房屋租赁损失,火灾发生后,双方应当就房屋修缮问题积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被侵权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65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王运花、韩金军、李兰芳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运花负担50元、上诉人韩金军、李兰芳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