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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1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士忠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11执1325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刘丕晓与山东沂蒙人家食品有限公司、赵海芳、刘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士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士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