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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唐正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唐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唐正文,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唐正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在银行、车辆、房屋管理所等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正文名下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南路390号2栋3单元3-2号房屋一套,经查,上述房屋虽已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被执行人名下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1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