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诚奥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等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诚澳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陈雅军,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713号申请人重庆诚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8951849C。法定代表人游精苏,重庆诚澳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2栋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93270J。法定代表人陈雅军,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陈雅军,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宝路10号5栋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7882577A。法定代表人黄柏英,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诚澳物资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陈雅军、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陈雅军、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诚澳物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49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陈雅军、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雅王物资有限公司、陈雅军、重庆钻耀贸易有限公司价值8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重庆诚澳物资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