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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岱山县皖鑫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岱山县皖鑫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张俊杰,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长欣西路49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5848-4。主要负责人:庄盛波,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珊珊,女,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岱山县皖鑫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前岸村,组织机构代码66288736-8。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0290E(1/1)。法定代表人:何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俊杰,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何海,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与被告岱山县皖鑫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张俊杰、何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西信用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21执2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剑慧审判员  毛文伟审判员  孔华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