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7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卫少君与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局、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少君,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局,李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7591号原告:卫少君,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梁路4号。被告:李飞,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68号。原告卫少君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局、李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卫少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原告卫少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卫少君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