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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国胜与张明华、张静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87号申请保全人:冯国胜,男。被保全人:张明华,男。被保全人:张静思,男。申请保全人冯国胜与被保全人张明华、张静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冯国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张明华、张静思9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资产。担保人冯国风以其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健康中路2号恒生阳光城2号楼2-3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巢湖市字第C0554**号)为申请保全人冯国胜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冯国胜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张明华、张静思所有的价值9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冯国风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健康中路2号恒生阳光城2号楼2-3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巢湖市字第C0554**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