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仁建与李昌云、李正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建,李昌云,李正禄,张承吉,狮溪镇界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171号原告:张仁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方智,桐梓县水坝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昌云,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李正禄,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张承吉,男,194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第三人:狮溪镇界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狮溪镇界牌村。法定代表人:张灵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张仁建诉被告李昌云、李正禄、张承吉及第三人狮溪镇界牌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仁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张仁建负担。审 判 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永发书 记 员 陈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