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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增荣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增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38号罪犯朱增荣,男,5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金刑二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增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9.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2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9月15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106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朱增荣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增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增荣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没有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增荣减去有期徒刑十六日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