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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文,耿云,王思钰,刘新宇,于国春,威海利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戚谷疃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28467093K。法定代表人:卢向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文化中路-83号七楼。被执行人:王秀文,男,1963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该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耿云,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思钰,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新宇,那,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于国春,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威海利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99号-401室。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文、耿云、王思钰、刘新宇、于国春、威海利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威仲字第1033号裁决书确定:一、被执行���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文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3万元,支付自借款到期日计算至立案日(2016年5月17日)的逾期利息4213333元,并按24%支付自立案次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威海市吉林路-100号-204至-251、威海市吉林路-100号-303至-355共计101套房屋,在被执行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文债权数额1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耿云、王思钰、刘新宇、于国春、威海利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秀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文支付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55万元、保全担保费44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耿云、王思钰、刘新宇、于国春、威海利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支付之款项,被执行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文应于收到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耿云、王思钰、刘新宇、于国春、威海利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仲裁费用189333元由被执行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文承担。因申请执行人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故被执行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文应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9333元。被执行人耿云、王思钰、刘新宇、于国春、威海利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仲裁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6年11月8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因被执行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暂缓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秀文、耿云、王思钰、刘新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秀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