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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6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古维兴与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维兴,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6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古维兴,男,1962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码:441421196208011133。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十二楼1208,组织机构代码587917714。法定代表人:陈靖。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28层28E-H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55697563。法定代表人:刘金卫。关于申请执行人古维兴与被执行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72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及其他费用人民币692995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74×××19、74×××82、74×××13,除此外,未能查证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证结果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金卫已被本院(2016)粤03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被执行人不服上述刑事判决,现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另外,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需要以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刑事犯罪行为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现有关案件尚在刑事审理阶段,故本案对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本案再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兰桦审判员  唐 静审判员  张俊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嫏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