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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春花与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花,彭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961号申请人:刘春花,女,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彭波,男,汉族,1974年5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刘春花与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春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彭波名下价值21.5万元的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春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彭波价值21.5万元的财产;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茂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