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郭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胡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085号原告:郭某1,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郭某2,男,现年54岁,住织金县,其余不详。被告:郭某3,男,现年51岁,住织金县,其余不详。被告:郭某4,女,现年43岁,住织金县,其余不详。被告:胡某,女,现年78岁,住织金县,其余不详。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郭某3、郭某4、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纠纷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龙  永  红人民陪审员 喻  茂  琴人民陪审员 吉  学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慧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