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381号被执行人蔡小伟,男,汉族,住庆元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元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6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蔡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沒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家中邮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蔡小伟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尚在服刑中,其名下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沒收财产刑的执行是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6刑初61号判决书对蔡小伟判处沒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