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勋坤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勋坤,赵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杨勋坤,男,1970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长发,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勋坤与被执行人赵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19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文书。该案于2017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立案后于2017年05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2.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统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3.执行人员多次与执行人进行沟通,被执行人表示想办法偿还,但至今没有履行。4.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