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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建朝与张军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建朝,张军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申建朝,男性,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张军付,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建朝与被执行人张军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军付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1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广鑫 关注公众号“”